2021年1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中國開始進入“法典”時代。
新《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共有7個部分,1260條,10萬多字。 每一部分是總則、財產權、契约、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補充規定。
今天,我們總結了《2021年民法典》中有關房屋買賣的問題,列出了離婚房產分割、抵押房產轉讓、房產居住權、房屋租賃等新規定。
1、離婚財產分割
近年來,隨著離婚案件的增多和人們收入水准的提高,夫妻財產分割引發的衝突越來越尖銳。 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住房無疑是最大的爭議焦點。
那麼,新婚姻法中關於離婚時不動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约,以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款,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並以首期款支付人名義登記房地產的, 離婚時,房地產由雙方協定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該房地產屬於產權登記當事人,未清償的借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的,產權登記一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賠償對方。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同意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註銷贈與, 另一方當事人請求裁定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地產,其產權以投資方子女名義登記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只能視為贈與其子女, 不動產確認為夫妻一方的動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父母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地產,其產權以子女一方的名義登記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可以按照父母的出資份額確認該房地產為雙方共有。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未取得所有權或未取得全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判决房屋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决雙方使用。 “但是,在兩種情况下,應區別對待:第一,婚前,夫妻一方已在婚前支付了房款,那麼,房屋必須是夫妻一方婚前的私人財產。 第二,婚後,償還房屋的抵押貸款由雙方共同支付,應屬於雙方共同財產,並按抵押金額進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以父母一方的名義購買參與房改的房屋,產權以父母一方的名義登記。 離婚時另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購買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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