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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諮詢與婚姻有關的問題時,許多當事人會提到另一方欺騙的相關事實。第三者也是許多婚姻問題的重要原因。如果他們想聲稱對方在離婚訴訟中作弊,他們就是婚姻中的過錯方,這不僅可以通過解釋對方作弊的事實來確定。

這也是許多當事人在面臨離婚訴訟時提出關切的地方。如果對方作弊但沒有證據怎麼辦?如果證據是你自己收集的,法庭能承認嗎?可以使用什麼方法來收集證據?

隨著現代科技和網絡的發展,各種網絡平臺上的資訊、通信資訊和電子交易記錄可以成為發現彼此欺騙的線索。這些證據能被識別嗎?如何保存和提交相關證據?本文將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和回答。

1、作弊的證據包括什麼?

一般來說,事實上,有很多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在法庭上作弊,包括保證書、悔改書、相關警方記錄和對方書寫的相關成績單,以及信件、簡訊、電子郵件和聊天記錄、照片等相關電子數據,錄音和錄影可以用作證據。

對於傳統的書證、視聽資料等相關處理方法,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有一定的瞭解。同時,這些證據更容易處理和判斷。在電子數據方面,雙方和律師需要進一步瞭解並根據將於2021年5月1日生效的新法規進行準備。

電子數據包括網頁、部落格、微博等網絡平臺發佈的資訊、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網路應用的通信資訊、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登入日誌、,在網路應用中,以及電子文檔中,如檔案、圖片、音訊、視頻、電腦程式等。

一般來說,電子數據是指以數位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够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一般而言,是指在互聯網上留下的痕迹,如微博、微信、QQ簡訊、支付工具的轉帳、支付記錄等,根據法律法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在證明對方作弊時,我們應該注意什麼?

首先,無論是傳統的書證、視聽資料,還是電子數據等新興的證據形式,一個需要注意的重要問題是,獲取證據的管道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他人的合法權利,如隱私權。如果取證管道違法,也會影響證據的有效性。

同時,當事人應當注意保全證據的原始載體。使用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使用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始載體。原件包括製作人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電子數據和其他可顯示和識別的輸出媒體的列印副本。

也就是說,在收集聊天記錄、傳輸流、視頻數據等時,雙方應保留原始載體,如原始視頻設備、存儲卡、截圖、拍照手機等,以盡可能保證電子數據生成的原始狀態,並保留相關日期和其他資訊,以提高證據的有效性。

法院在判斷電子數據真實性時,主要考察電子數據生成和存儲過程中的系統環境、生成主體和時間、相關內容、選取和保存方法是否恰當、內容是否完整真實等,主要是識別電子數據各個環節的真實性,稽核生成電子數據的相關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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