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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有一種觀念,即人不死,債不腐。隨著個人破產法在深圳的試點,這一概念或將成為歷史。

(以下簡稱《深圳市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如何實施個人破產條例草案的說明》)(以下簡稱《深圳市人民代錶大會常務條例(草案二)》。

《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地方性法規。其中,誰能申請破產,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如何平衡,個人破產法是否會讓“老賴”鑽空子等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1誰可以申請破產?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自然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法定程式宣告破產,其剩餘財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未清償的債權免除繼續清償責任的制度。

根據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清算。

條例還規定,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對於50萬元的標準,上海段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泉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一刀切的說法是不合理的。不過,工薪階層按揭100多萬元是正常的。如果幾個月還不够,銀行提前宣佈貸款到期,就有必要宣佈個人破產。這對各方壓力太大了。”

2他會縱容老賴嗎?

個人破產法如何給債務人“鬆綁”?我們會在“鬆綁”的同時縱容“老賴”嗎?

上海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胡榮根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個人破產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重要立法。過去,當個人資不抵債時,他們只能選擇失去聯繫等消極形式。現在,他們可以合法地辦理個人破產的法律程式。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輝也認為,“個人破產”本質上是解决“案件不結案”的問題。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一些從事生產經營但無力清償債務的個人,很可能長期處於“被執行背信人”的狀態,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

劉春泉說,個人破產制度與中國傳統文化“人不死,債不腐”相衝突,但個人破產制度很可能會建立起來。有了明確的個人破產制度,任何人都應該加强對他人償付能力的調查,否則一旦遇到風險,就會承擔損失。

雖然個人破產法給了債務人解决債務問題的法律途徑,但為了約束債務人隨意按“破產鍵”,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對債務人進行了限制。

條例規定了個人破產限制消費的措施。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之日止,不得進行選擇公務艙、頭等艙、火車軟臥、二等船艙及以上消費行為,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三星級飯店、飯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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